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山东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更好地指导化工企业识别工艺风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东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起草依据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9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9条,包括论证范围、论证情形、论证内容、论证程序、论证结论及参与论证专家的要求等。
(一)明确论证的范围。《实施办法》规定了3类化工建设项目由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另外规定了2类化工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参照《实施办法》自行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
(二)明确论证的情形。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规定的5种首次工艺论证情形,结合我省情况,补充明确了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为涉及化学反应过程的工艺,并列举了6种工艺类别。
(三)明确论证的程序。《实施办法》规定了企业提交的材料、市应急管理局的职责及省应急管理厅组织论证的时间要求和论证会议程序。
(四)明确论证的内容。《实施办法》提出了化工工艺研发过程各个阶段安全可靠性分析参考要点,规定了论证报告编制提纲,包含工艺技术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有关结果、工艺倍数放大分析、工艺、主要设备、自控联锁方案安全对策措施及可靠性分析等内容。
(五)明确论证的结论。《实施办法》规定了论证结论分为“通过”及“不予通过”,并列举了论证不予通过的3种情形。
(六)明确论证专家的要求。为保证论证的公平公正,对于专家的调用和工作纪律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山东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
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关于切实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依法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建设项目,涉及硝化、过氧化、重氮化、氟化、氯化工艺的化工建设项目,拟采用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应由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
国内有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项目建设单位无法提供关于该生产工艺技术路线安全可靠说明的上述建设项目及涉及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其他化工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并在论证完成后5日内向属地设区的市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为涉及化学反应过程的化工工艺,包括:
(一)产品为国内首次生产的;
(二)拟采用工艺技术是国内首次中试放大或产业化应用的实验室技术;
(三)产品在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生产,但是工艺路线、原料路线或者操作控制路线为国内首次使用;
(四)引进国外成熟生产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生产工艺技术;
(五)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但生产能力、关键生产装置(增加设备台套数除外)有重大变化的;
(六)其他化工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和原料路线,因工艺技术原因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四条 企业拟采用的化工工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情形之一的,应对化工工艺的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和工业化生产各个阶段的安全可靠性进行分析(分析要点参考附件1),提出论证意见,并提交“山东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2)和“山东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3)。
企业应对提供的论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由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应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企业向所在地市应急管理局提交申请书和论证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初审后向省应急管理厅转报;
(二)省应急管理厅收到申请书和论证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论证材料进行审核,不属于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退回并函告企业和市应急管理局;属于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专业的5名及以上专家,按照过程完整性和系统性、科学性与预测性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论证。
(三)专家组论证会议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1.介绍现场参会人员,明确回避情形;
2.向建设单位做出公正、客观、保密、廉洁自律等承诺;
3.建设单位介绍相关技术(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及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相关资料说明;
4.技术交流解答;
5.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安全可靠性论证不予通过:
1.工艺路线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采用淘汰落后设备的;
2.所提供资料不足以支撑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的;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七条 安全可靠性论证结论为“通过”的,企业按照专家组意见建议修改补充有关材料,经复核满足整改要求的,省应急管理厅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函告企业和市应急管理局,企业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论证结论为“不予通过”的,省应急管理厅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函告企业和市应急管理局。
第八条 专家的调用应符合《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专家调用管理办法》要求,参与论证的专家应遵守《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纪律规定(试行)》等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附件一:山东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研发过程安全可靠性分析参考要点.pdf
2.
附件二:山东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书.pdf
3.
附件三:山东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编制提纲.pdf
(来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